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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可爱水果老虎机:印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2019年09月26日 11:18  点击:[]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文件

校政发〔201985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可爱水果老虎机:印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2019923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91011日印发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研究生、本科、专科学历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的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视学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给予学生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处分期满,学生须主动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处分期内,学生表现良好的,可按期解除处分;学生毕业时仍在处分期限内的,由学生本人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六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分。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并能及时改正的;

(二)积极配合违纪调查和处理,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对违纪(或者犯罪)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三)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拒不交代违纪事实或隐瞒伪造重要情节者;

(二)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三)在接受违纪处理过程中,对学校和其他有关人员采取恫吓、威胁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破坏学校声誉的;

(六)受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九条 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当事人应依法赔偿损失,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受违纪处分者,给予以下附加限制:

(一)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二)受处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取消其违纪处分期内获评国家和校内奖助学金的资格;

(三)担任学生干部者,由相应任职机构免去其所任职务;

(四)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违反校规校纪,除严格按本办法给予相应处分外,在做出处分决定结案之前,暂扣或收回毕业证书、报到证,待处理完毕后再予发放。

第十一条 党、团员受纪律处分者,建议党团组织给予党、团员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第三章  学生违纪的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下列政治纪律之一,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首者及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传单、标语、大小字报或通过网络、手机及其他方式散布反动性言论,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者;

(三)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活动者;

(五)组织、参与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煽动或参与罢课、阻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要害部门等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者。

第十五条 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受已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吸毒、贩毒或教唆、容留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或欺骗、诱惑同学加入传销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怂恿、策划打架斗殴,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与打架,动手打人,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先动手打人、持械行凶打人、为首结伙斗殴、酒后斗殴、侮辱殴打教职工、纠集校外人员打架者,或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又参与报复打人者,参照本条前两款规定,从重处分;

(四)凡私藏凶器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打架事件中故意作伪证,掩盖事实真相,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打架事件发生后,不通过组织,用钱或其他不正当方式私下解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借“私了”等敲诈勒索钱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人致伤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须依法赔偿伤者的医药费、适当的营养费及其他损失费。赔偿由事端挑起者、怂恿策划者、打人者、凶器提供者按责任共同分担。

第十七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者,照价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桌椅、墙壁或其它公共场所乱画乱刻,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2001元以上、5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1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无论损坏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毕业离校期间损坏公物者,按本条前几款规定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偷窃、骗取、抢夺或侵占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1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3001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销赃者,与作案者同论。

第十九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涉外活动中,做出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性质恶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侮辱、猥亵妇女,调戏、骚扰他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社会公德,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或者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发生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卖淫、嫖娼等性交易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在从事学术活动中造假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屡次参与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对为首或赌资较大、情节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扰乱校园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酗酒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照法规、校纪执行公务者,或不服从管理,殴打学校执勤人员,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破坏公共卫生,严重损害花草树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从事传销或高利贷等非法融资活动或引诱他人从事传销或高利贷等非法融资活动,视影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自到江河、湖泊、池塘等游泳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的,除上缴非法所得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已由学校安排宿舍住宿,却私自租房住宿,经教育后仍拒绝搬回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在校外住宿期满后未按时申请回校住宿的学生,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未经请假彻夜不归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或公共区域私拉乱接电线;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电炉、热得快、电锅、电夹板、电壶、电热毯、电吹风、烘鞋器、暖手宝等易引发火灾的电器或器具的,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相关损失。

(三)私自调换寝室的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生宿舍留宿非本寝室成员的,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学生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大声喧哗、打闹、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内燃放鞭炮、打架斗殴、酗酒、起哄、吵闹、赌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区域使用明火、做饭菜、乱扔烟头等,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相关损失

(九)向楼道或窗外抛扔物品、垃圾等,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在宿舍区饲养猫、狗等宠物,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行处理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在宿舍燃烧物品或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故意破坏宿舍公共财物的,应照价赔偿,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每周对寝室卫生进行安全卫生定检排名,各学院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对于安全卫生情况表现差的个人给予警告及以上的处分。

(十四)在宿舍内推销及经商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防火消防管理规定,擅自移动、损坏消防设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相关损失。

第二十五条 在填报各种表格、材料、申请中,伪造事实,或有伪造、涂改、冒用各种证件及证明文件、单据,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和教师签名等弄虚作假行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利用计算机及网络违纪者,视情节分别给予处分:

(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者,按法律规定处理,学校不能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搜集、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学校有关文件、资料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非法在论坛、贴吧等网络上传播有害信息、制造不稳定因素、煽动师生员工及其他人员闹事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盈利性活动或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开发运行以“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冠名的网站(网页、栏目、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使用黑客软件等手段攻击网络或计算机程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篡改、删除、破坏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作、以各种手段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网络、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 危害系统安全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将本人使用的账号(计算机及网络操作权限)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造成危害后果或盗窃他人账户操作计算机及网络造成危害后果,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登陆非法网站或通过互联网络,制作、发布、传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危害国家安全、或破坏民族团结、或宣扬邪教迷信、或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或攻击学校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等各类有害信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一学期未经请假无故旷课(以实际授课时数计)累计学时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擅自离校天数(不含法定休息日)达到下列数额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累计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加国家及其他各级各类考试和学校组织的考试有违纪和作弊行为者,根据《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